4.制裁。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进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
5.制约。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
6.组织。法具有组织的功能。
7.引导。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
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部分。
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社会管理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法的统治作用与管理作用随着时代、情势、国家任务的不同会发生变化。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阶级统治作用与社会管理作用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结合、交互作用的。
第四节法的局限
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认识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是会牺牲一些同执政者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政治意志与政治习惯直接相关的代价,我们称之为政治性代价。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则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