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必备:法理学必考的复习方法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 
  (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 
  (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 
  (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 
  (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 
  (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 
  (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 
  (4)法的局限性; 
  (5)两法系的区别; 
  (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 
  (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 
  (4)法律责任的构成; 
  (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 
  (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 
  (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 
  (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法理学复习的难点 
  对于以下问题和方面,考生复习时应多加思考: 
  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 
  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5.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的要素; 
  6.司法权行政权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三、法理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混淆,复习时要注意分辨,以免选择、判断题上丢分过多: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及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中西法律传统,在六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而不是行为、思想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对此应能正确区分。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和更替的条件(社会革命)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性。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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