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6页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2)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疾病、虐待、遗弃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本罪与这些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等。

19. 偷税罪

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3)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 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

20. 抗税罪

定义: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1)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强制行为(殴打、捆绑、围攻、禁闭等)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2)威胁包括对税务人员的精神强制。(3)本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结果。

3) 主体:个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

5) 认定:(1)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犯罪。(2)暴力抗税中,故意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按转化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暴力抗税中,过失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抗税罪从重处罚。

21. 骗取出口退税罪

定义: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推税款,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国家的进出口制度。

2) 客观方面:假报出口是本罪的典型方法。具体表现(1)本不具备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出口产品的虚报出口外销产品,诈骗退税款;(2)虽具备出口经营权但以少报多,骗取增加退税款;(3)伪造、涂改有关证明文件、虚报退税额等。本罪为结果犯,必须达到较数额。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多为企事业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5) 认定:(1)数额较才构成犯罪;(2)行为人本无出口产品,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本罪;(3)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手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定偷税罪;(4)行为人骗取税款超过本人所缴纳的部分,定本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定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两种行为(1)虚开增值税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虚开包括四种(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5) 认定:(1)本罪只包括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具备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次区别于此二罪。(2)同一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3)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为了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本罪,且可判死刑。

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定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必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1)数额是否巨(2)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复处罚(3)假冒药品商标(4)因假冒而造成恶劣的国内外影响。

3) 主体: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假冒未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2)经过别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犯罪(3)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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