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笔记---刑法分则(2)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3页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

  ☆注意:同窝藏罪区 ①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的人vs.赃物 ②故意内容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②情节严重 ③只能是自然人构成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人(劳教、行政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犯均不是该罪主体) ②如果造成看守死伤,牵连犯,择一重处断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注意:①特殊主体 ②过失 ③客观方面要求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注意:与医疗事故罪区:①主体不同;②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医罪是过失;③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非法行医,后罪发生于合法治疗中

  重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注意:①主体为单位or个人 ②过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贩运制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的;②走贩运制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贩运制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注意:①两个从重处罚情节:用未成年人的,曾经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罪的②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③个人or单位  ④走私运输毒品自己吸的亦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的。

  组织卖淫罪:arrange or organize streetwalker prostitution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①组织3人以上卖淫 ②组织者有强迫引诱卖淫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③负责人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

  客观方面:多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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