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陈雪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林伦朝以事实不清为由;张金生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蔡承文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翁其云以事实不清,没有抢劫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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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的辩护人认为,原判决定罪不当,陈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林伦朝的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当。张金生的辩护人认为,张金生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有法定从轻情节。蔡承文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蔡承文犯抢劫罪无事实依据。翁其云的辩护人认为,翁其云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虽事出有因,有非法债务关系,但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仍构成抢劫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林伦朝、原审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经查,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上诉人陈雪、林伦朝等人向陈礼文要求退赔钱物,是基于与陈多次聚赌,且陈礼文在赌博中作弊欺骗、存在非法债务关系而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缺乏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的相关证据。上诉人陈雪、张金生对陈礼文有殴打行为,主要是出于对陈礼文在赌博中作弊欺骗行为的不满和气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定罪不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上诉人陈雪、林伦朝为索取非法债务,以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上诉人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参与限制、拘押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分别从轻、免除处罚。上诉人陈雪、张金生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有殴打他人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张金生、翁其云有投案自首情节,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7、8、9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定罪量刑和对扣押款物的处理部分;
2.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1、2、3、4、5、6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伦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来源: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承文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其云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8.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判解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财产权利是其主要客体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赌资或者赌债等非法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
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当然,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取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陈雪、林伦朝等人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分别使陈礼文退赔钱物,不构成抢劫罪。一方面,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双方多次聚赌,每次输赢数额均在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存在非法债务关系,同案各被告人间也没有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要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另一方面,陈雪、林伦朝等向陈礼文分别索取38万元(含20万元借条)和28万元(10万元借条和13万元的油料欠单),是双方在协调基础上认可的赌博损失赔偿数额。虽然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赌资输赢数额有争议,但结合双方以前赌博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陈雪、林伦朝等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回因陈礼文赌博作弊所输赌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陈雪、林伦朝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并对相关各被告人改判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