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罪名及重要特色(四)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11. 侮辱罪
定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
2) 客观方面:包三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采用暴力、言词、文字图画等方法。(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有众多人在场,本人在不在场不影响。(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情节必须严重,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6) 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2. 诽谤罪
定义: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 客观方面:(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1)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2)诽谤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5) 认定:(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相同之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不同之处:(1)行为手段,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暴力;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2)行为方式,侮辱——无具体事实,可用隐私;诽谤——具体事实。(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相同之处:均捏造事实。不同之处:(1)客体,诽谤罪——公民的人格与名誉;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诬告陷害——捏造犯罪事实、告发;诽谤——捏造一般事实、散布。(3)主观方面,诬告陷害——刑事追究;诽谤——无刑事追究。
6)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
13. 刑讯逼供罪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自由、健康、尊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1)使用肉刑,包括殴打、吊打、捆绑;(2)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车轮战等。
3)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故意。逼取口供和显示权威的目的。
5) 认定:犯刑讯逼供罪并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注意:刑法分则中唯一的转化且从重规定。。

14. 报复陷害罪
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对象:特殊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 客观方面:
4)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犯罪目的不同。

15. 破坏选举罪
定义: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客观方面:(一)犯罪对象:(1)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会(2)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二)犯罪手段:(1)暴力、(2)胁迫、(3)欺骗、(4)贿赂、(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情节必须严重。

16. 重婚罪
定义:有配偶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客体:一夫一妻的制度.。
2) 客观方面: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3) 主体:特殊主体,已有配偶的人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未婚者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不以犯罪论的情况:(1)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2)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与他人结婚的。(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而逃重婚的。(4)被拐卖后再婚的。
6) 处罚: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 破坏军婚罪
定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1) 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权利。
2) 客观方面:(1)对象:正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2)同居、结婚。(3)长期通奸给现役军人造成严重破坏的,以破坏军婚罪论。
3) 主体: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5) 认定;性质较轻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可不以犯罪论。

18. 虐待罪
定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包括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
3) 主体:特殊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一)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包括(1)动机特别卑鄙(2)手段特别残忍(3)长期虐待屡教不改(4)虐待年老、年幼、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判2——7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指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三)如果如意重伤、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四)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转化且从重。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凡寻衅逼供罪。
6) 本罪告诉才处理。包括五种:虐待罪、诽谤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19. 遗弃罪
定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 客体: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受抚养的权利。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一种出征的不作为。
3) 主体: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情节必须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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