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15. 集资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1)诈骗方法包括虚构或 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等。(2)非法集资数额较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5) 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1)直接目的(2)行为手段(3)侵犯客体
16. 贷款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抵押。
3)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同信用卡诈骗罪。
4)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 认定:(1)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是否具有诈骗目的和采用诈骗方法。(2)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是数额是否巨。(3)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目的不同,本罪为非法占有贷款,后罪为获取高利率;行为方法不同,本罪为诈骗,后罪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率转贷。
17. 信用卡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的财物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2)使用作废(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挂失)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3)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点同集资诈骗罪。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5) 认定:(1)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他人信用卡有别。(2)与诈骗数额较小的一般诈骗行为有别。(3)仅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不定本罪。(4)为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的牵连犯,因二者法定刑相同,定目的罪即本罪。(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18. 保险诈骗罪
定义: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2)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疾病、虐待、遗弃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本罪与这些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等。
19. 偷税罪
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3) 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 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
20. 抗税罪
定义: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 客观方面:(1)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强制行为(殴打、捆绑、围攻、禁闭等)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2)威胁包括对税务人员的精神强制。(3)本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结果。
3) 主体:个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
5) 认定:(1)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犯罪。(2)暴力抗税中,故意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按转化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暴力抗税中,过失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抗税罪从重处罚。
21. 骗取出口退税罪
定义: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推税款,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国家的进出口制度。
2) 客观方面:假报出口是本罪的典型方法。具体表现(1)本不具备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出口产品的虚报出口外销产品,诈骗退税款;(2)虽具备出口经营权但以少报多,骗取增加退税款;(3)伪造、涂改有关证明文件、虚报退税额等。本罪为结果犯,必须达到较数额。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多为企事业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5) 认定:(1)数额较才构成犯罪;(2)行为人本无出口产品,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本罪;(3)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手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定偷税罪;(4)行为人骗取税款超过本人所缴纳的部分,定本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定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包括两种行为(1)虚开增值税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虚开包括四种(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5) 认定:(1)本罪只包括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具备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次区别于此二罪。(2)同一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3)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为了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本罪,且可判死刑。
2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定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必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1)数额是否巨(2)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复处罚(3)假冒药品商标(4)因假冒而造成恶劣的国内外影响。
3) 主体: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假冒未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2)经过别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犯罪(3)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4. 假冒专利罪
定义: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的专利管理法规、他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2) 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2)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定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而使用的(3)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4)出卖他人专利(二)必须在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发明创造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三)情节必须严重。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行政处罚。(2)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由专利局或人民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
25. 侵犯著作权罪
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象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象(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二)其他严重情节(1)数额不,但受过两次以上民事或行政处罚有,又侵犯著作权(3)造成恶劣影响(三)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5) 认定:(1)数额不不构成犯罪(2)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6.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种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刺探、收买)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 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1)故意,明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认识到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过失,应知而疏忽意。
5) 认定:必须造成重损失。未造成重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由监督检查部门按《反不正当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7. 虚假广告罪
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三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国家关于广告的管理制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虚假宣传包括宣传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弄虚作假。
3) 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广告发布者只能是单位。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 认定:(一)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与利用广告诈骗罪的区别:(1)行为手段不同。虚假广告罪是指在广告的内容上弄虚作假,而诈骗罪则以广告为手段。(2)目的不同。虚假广告罪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而诈骗罪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8. 合同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的行为。
1) 客体:复杂客体(三个),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其他方法。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5) 认定:(1)与正当合同纠纷的区别。(2)数额必须较。
29. 非法经营罪
定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简单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 客观方面:(一)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具体表现(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包括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产品、贵重金属、烟酒;化肥、种子、农药、兽药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批准文件。(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传销活动、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谋取暴利行为。(三)情节严重包括(1)数额较(2)屡次受工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不悔改(3)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4)影响恶劣。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犯罪客体(3)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