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串讲+总结(3)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9、【参考答案】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首先,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故意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了债权项下的财物,不需要通过故意杀人去劫取。
其次,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0、【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11、【参考答案】罗某应当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该包并非属于“遗忘物”;另一方面罗某是趁服务员不注意、没发现之机,将包悄悄拿到卫生间,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等一系列动作表明,罗某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以趁人不觉秘密窃取为手段。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

12、【参考答案】属于无标准答案的主观性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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