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收了全国人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内容,但作了若干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二百一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前一罪对《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后一罪对《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作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原规定中关于构成犯罪和加重处罚的条件由“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分别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是因为对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单纯以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虽然违法所得数额也是情节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不一致,导致执法不统一。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构成犯罪和加重处罚的条件由“违法所得数额较”、“违法所得数额巨”,分别改为“销售金额数额较”、“销售金额数额巨”。之所以将“违法所得”改为“销售金额”,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理解存在分歧,而且难以查清,用“销售金额”代替“违法所得”更能反映了这种行为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商品的价额。销售金额不同于违法所得的款额,不能扣除行为人的经营投入。如此规定,既有利于执法统一,又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