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一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意的过失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D“疏忽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当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避险过当的,( )。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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