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5页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和过失不是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6.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以及公共安全的含义。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例如,本题中,张三想杀死李四,于是在公用饮水的水井中投毒。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则中常考的知识点,其可能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考生应注意准确掌握。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的行为。()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包括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的是信用证诈骗罪。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2006年的法律硕士入学纲,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都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这两种罪的相关知识不需掌握。
8.《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以及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我国刑法分则除在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有很多条文规定了由于过失犯罪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等。《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实际上这些犯罪的规定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2006年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而类似于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其题型涉及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法条分析等多种题型,考生对此应予以充分的注意。
9.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空白罪状的含义。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罪状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罪状的几种形式中,考生一般容易将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混淆。与空白罪状引用其他法律、法规不同,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对此考生应准确记忆不同罪状形式的含义,以免混淆。还应注意的是,考生不仅应当掌握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等罪状形式的含义,还应能够正确判断刑法分则具体条文对某一具体犯罪的罪状形式,以便准备单项选择题和法条分析题。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均有明显的区别。本题的题目显然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2006年的法律硕士入学纲,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在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都不需掌握。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应注意掌握。另外,随着试题难度的增加,象本题这样的只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记忆的题目已经不可能出现,目前的考试已经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判断具体案例的能力,所以,建议考生准确深入地掌握刑法溯及力原则。
2.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
A、目标的错误认识B、手段的错误认识   C、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很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在刑法学理论中,认识错误特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一个较为重要并且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迄今在学术上尚存争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事实认识错误屡屡被考到,随着考试难度加,这一问题的试题的难度也随之加,象本题这样的仅仅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的试题,在目前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不,目前更多地是考查考生运用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因此,考生应当对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全面掌握。而且,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仅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的问题。很多考生只对这一问题单纯的死记硬背,其实对其基本理论并不真正理解,其表现是遇到象本题这样的较为简单的问题还能作出正确回答,一旦试题考查理解、分析能力时,往往无从下手,被题目中的干扰项所迷惑,所以,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问题时,不仅要认真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有条件的还应参考其他法学专业本科教科书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并作一定的练习,以便真正掌握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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