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30 共2页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2〕3号)精神,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践行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规范各项管理措施,努力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2年招生计划编制及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本区县和学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经市教委审核后的招生计划应按要求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各区县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要求(以下简称“名额分配”),以各示范高中学校为单位,将当年招生计划的10%-12%用于“名额分配”。名额分配面向纯初中校、完全中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也可适当分配给民办学校(初中)。鼓励各示范高中校将10%-12%以外的部分计划用于跨区县或“手拉手”对口支援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精神,从2012年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为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试点工作。招生学校和专业将在中招“招生简章”和高招“招生通讯”上刊登。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民办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 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3、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可以报名借考。
4、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准报名、报考。
(二)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开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市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县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县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应上网填报志愿和其他有关报考信息。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加强对报名报考信息的检测,认真核查考生资格,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中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和报考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三、招生考试、评卷工作
(一)命题及考试科目
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北京教育考试院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