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30 共2页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及特殊学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且全部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各项工作。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录取方式。
未完成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行补录。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全市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报送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2、“名额分配”及特殊学生录取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要求,认真制定“名额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名额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已被确定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考试。填报志愿时须将“名额分配”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参加提前招生、实验班等其他特殊招生。参加“名额分配”未被“名额分配”学校录取的考生第一志愿作废,可从第二志愿开始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具备住宿条件且在远郊区县有“名额分配”计划的学校要为远郊区县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预留住宿指标并合理安排住宿。“名额分配”计划未满额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区县或学校推荐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
“北京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公示单”、“初中校推荐名单”和“北京市示范高中招收名额分配学生审定结果公示单”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做好符合特殊录取条件考生的测试和资格审核工作,依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及时、准确地报送特殊录取考生信息。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按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补录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原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全市示范高中、跨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由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各区县中招办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读考生电子档案的打印工作,并通知本区县初中学校及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
录取结果在考试院网站和各区县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依照市、区县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
(3)文艺、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名额分配”、“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或体育现场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考生落实照顾加分政策。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5、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招生考试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五、有关的几项工作
(一)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县考生进行体检。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三学生报名信息移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条件具备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要在体检工作中应用网络版体检系统,按时保质完成中招体检工作,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报送市体检中心。
(二)统一招生专业加试工作
统一招生中的专业加试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管理,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须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加试内容和工作方案。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加试并按标准收费。
(三)考生档案管理
参加中考的考生均须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材料的完整。保管时间为一年。
六、工作要求
(一)中考中招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各区县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县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家长和考生做好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考试招生环境。
(三)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和丢失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杜绝集体舞弊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事件发生。各区县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级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信息系统密钥的管理,树立网络和系统安全意识,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强迫报考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录取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