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中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属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职业教育处组织实施;县区属职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⑴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继续坚持 “面向人人”原则,学校除招收参加统一考试的初中毕业学生外,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和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新生代”农民工等自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人员,实行免试注册入学。
⑵进一步扩大企业在职业学校开办“冠名班”的招生规模,录取工作按照企业与学校的协约实施。
⑶试行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初中应届毕业生招收春季“直升生”。
二、远郊县区
远郊县区的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筹领导下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远郊县区招生工作备案制度。远郊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于4月10日前,考生成绩库、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程序、办法和标准须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审批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和秩序。远郊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招生程序和办法,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最低控制分数线。继续推进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对口分配的招生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远郊县区教育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报名、阅卷、录取等方面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中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