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精品辅导笔记(26)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1、知识产权
  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特点:(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5)可复制性
  2、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重要考点)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二、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3、海关的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重要考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2个)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总担保
  ①适用范围: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情事。(重要考点)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③总担保的金额(重要考点)
  相当于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来源考 试 网/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参见教材425页)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重要考点)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被扣留货物(重要考点)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扣留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顺序要掌握)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④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的。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了解)
  (一)含义
  (二)意义
  (三)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28页)(重要考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28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