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精品辅导笔记(26)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433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考点)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36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光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熟悉)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
  (四)原则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41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重要考点)参见教材P442。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考 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了解)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
  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义(了解,参见教材445)
  (二)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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