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考答案:1602.4100
解析:酱猪肘子(去骨的后腿)是经过烹制加工的供食用的猪肉制品。查阅类、章标题当作为原料时似应归入第一类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当作为制品时似应归入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依照第16章章注l的规定,第16章不包括用第2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类。酱猪肘子的制作方法已超出第2章所列的制作方法,应归入第16章。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进而归入以“猪的”列名的一杠子目1602.4,最终归入以“后腿及其肉块”列名的二杠子目1602.4100。
7、参考答案: 1602.2000
解析:酱鸡肝罐头是动物原料的食品类商品,其加工方式和深度已明显超出第2~4章允许的范围,不能归入第2~4章的品目,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看起来品目16.02项下有两个可归入的一杠子目,分别为以“动物肝’’列名的1602.2和以“品目01.05家禽的”列名的1602.3。依据归类总规则六的规定:规则一至规则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即将规则一至规则五中的“品”改为“子”,可适用于确定货品在同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因此可以运用变化了的归类总规则三(一)规定,解决本题货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一杠子目的归类,可依据有关的一杠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判断哪个一杠子目更为具体。经比较可以看出子目1602.2明确列出了“肝”(因明确列出包括某一货品的子目比未明确列出包括某一货品的子目具体),所以子目1602.2比子目1602.3列名具体,酱鸡肝罐头应归入子目1602.2000。
8、参考答案:2103.9090
解析: 蚝油不是油质,而是在加工蚝豉时,煮蚝豉剩下的汤,此汤经过滤浓缩后即为蚝油。它是一种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调味佐料。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第2l章杂项食品。应归入以“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列名的品目21.03。
品目21.03项下最适宜的一杠子目为以“其他”列名的2103.9,最终归入以“其他,,列名的三杠子目2103.9090。
考生应该注意商品名称只是归类时的参考因素,按名称归类是不可取的归类方法,就像本题如果看到蚝油就将其按油归入第15章,那就错了。
9、参考答案:1515.5000
解析:芝麻油是植物油,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三类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从第15章章注3得知,品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品目。据此变性的精制的芝麻油应归入精制的芝麻油所在的品目。第15章章内没有以芝麻油列名的品目,即芝麻油属于未列名的植物油,应归入品目15.15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 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最终归入以“芝麻油及其分离品”列名的一杠子目1515.5000。
10、参考答案: 2202.9000
解析:含有90%橙子原汁的橙汁饮料看起来既是果汁也是饮料。查阅类、章标题当作为前者时似应归入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当作为后者时似应归入第22章饮料、酒及醋。两章内相关品目分别为20.09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和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g的水果汁或蔬菜汁。本题商品究竟是水果汁还是饮料是解题的关键。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是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名称及编码范围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文件)解释:在正常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加入的水,或浓缩汁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则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可以确定本题商品应归入品目22.02,最终归入子目2202.9000。
考生应注意协调制度对商品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不能以平常的消费习惯作为标准,如果条件允许应该经常查阅《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提高归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