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保险人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对许多保险公司来说,单靠直接展业是不足以争取到大量保险业务的,在销售费用上也是不合算的。如果保险公司单靠直接展业,就必须配备大量展业人员和增设机构,大量工资和费用支出势必会提高成本,而且展业具有季节性特点,在淡季时,人员会显得过剩。因此,国内外的大型保险公司除了使用直接展业外,还广泛地建立代理网,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是保险展业的有效方式。
4.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为:
(1)出险通知。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要立即通过口头或函电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出险登记簿”;
(2)损失检验。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勘查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以便准确取得损失的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材料,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审核各项单证。包括:审查保险单的有效性;除保险单的有关单证需首先审查以外,对其他有关单证也必须予以审核。
(4)核实损失原因。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案情可考虑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检验部门复证。
(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当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肯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则要进一步核定损失程度,具体计算应赔数额,予以赔偿或给付。
5.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主要有:
(1)加强保险防灾宣传、咨询工作,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防灾意识;
(2)积极配合社会上专门的防灾组织,开展各项防灾工作;
(3)对重点保户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深入重点保户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4)条款制约与费率优惠,如在投保、续保中规定无赔款或防护好的优待、有赔款加费;规定免赔率或免赔额;对经常发生保险赔款的保户,在投保时拒保。
四、案例分析题
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问题:这样处理合理吗?
2、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问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题简要分析:
1、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2、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