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也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合同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不能获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为一种可能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债权人就无从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不行使。
  3、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并无影响时,债权人亦无代位权。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结果,有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不获清偿之虞时,债权人才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的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促使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为因债务人的有害行为而受其害的债权人。债权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得共同行使此权利,也可以各自独立行使,但对于债务人的同一处分行为,不得行使多次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可知,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不同而有区别。对此可以作如下概括:对于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只需具备有害债权这一客观要件即可;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除须具备有害债权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须受让人有损害债权的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行使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原则上应以该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为标准,即使另有其他债权人存在,也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行使撤销权。因而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的标的,较债权人的债权额为多时,如其标的可以分割,则只能于债权额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的行为为一部分的撤销;但是,如其标的不可分割,或有其他债权人加入分配,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也可以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务人、受让人或转得人、其他债权人均产生效力。
  4、债权人撤销权的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除因债权请求权的消灭或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消灭外,还可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阐明合同关系的内容,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活动。
  合同解释,涉及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
  第二,合同是否成立。
  第三,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规定了怎样的内容,条款含义如何,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条款间是否存在冲突或者不完备情形;等等。这是合同解释的重点。
  一、合同解释的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规则。合同一般总是以一定的语言文字形成合同条款,并使合同内容得以固定。因而,要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如何确定其权利义务,首先必须明确这些语言文字的含义。
  2、整体解释规则。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含义。
  整体解释规则有以下例外:(1)缔约目的条款具有优先性。(2)合同条款间的冲突不能调和时,应依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主要条款优于次要条款、使合同有效的条款优于使合同无效的条款进行取舍。(3)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了条款冲突的解决意见,则应当尊重这些意见。
  3、目的性规则。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适用这一规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合同目的应依当事人共同意愿确定。
  第二,合同目的条款具有优先性。
  第三,合同漏洞的补充应当合乎合同目的。
  4、合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是对解释结果的规则要求,具体而言是指如下几点。
  第一,合同条款与合同陈述应作不同解释要求。
  第二,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的本质决定,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协商条款,协商条款的效力应优于格式条款。
  第三,合同解释规则还要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取对双方都有利的解释;可作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作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或有歧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或者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无偿合同例外)。
  5、依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规则
  交易惯例是指某地区或某行业从事交易的惯常做法。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是以一个善意的诚实守信的人的角度去解释合同的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又是明确和补充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各国法律均将其规定为合同解释的原则。
  上述解释规则,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整体解释作为对文义解释的限制,目的解释和合理解释是对解释结果的要求,而按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则起补充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产生上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存在特殊性,为实现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解释上也相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原则。
  第一,客观统一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中的特殊(专门)术语或文句的解释,应以一般合理的人平均的合理理解为标准加以解释,而非按该术语或文句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
  第二,限制解释原则。它是指对格式条款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依推理的方法类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第三,合理解释原则。不论怎样解释合同,应当使解释结果公平合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的含义
  广义的包括合同的转让。
  狭义的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2、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一)转让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1、权利转让不同于清偿代位
  清偿代位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
  2、债务转移不同于代替履行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部分转移的情形)。代替履行是指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
  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
  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主体资格合法
  2、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不得转让的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与特定人身相联系);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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