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经济形式及基本政策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3.分配原则和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合法劳动和其他方式取得和占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时的补偿原则,为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关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是中国宪政的一大进步。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2)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3) 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三)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1982年现行宪法与以往宪法相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方面主要有如下新发展:
1.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2.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3.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
4.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
(五)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五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国家是一个在特定领域内、对外拥有主权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国家机构:统治阶级所建立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
政府:通常,我们会把国家称为政府,或者反过来将政府称为国家。其实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广义上,它指的是所有的国家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此意义上,政府就是国家的同义词,我们也常常将二者等同视之。狭义上,政府仅指最高行政机构,比如英国的内阁或者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等。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三、国家机构的组成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