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附始期与附终期,它与合同里面约定的双方,履行义务这个期限不是一回事。因为这个附始期或者附终期,这个期限一到,它就影响合同的效力。或者使得合同生效,或者使得合同失效。而不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履行时间。比如说我们规定说, 7月1号签订的,本合同至7月1号签订之日起生效了。然后具体约定它是个买卖合同,卖方8月5号发货,货到七天买方付款。这个8月7号,货到以后的7天,也这就是14号,这是个履行时间。它这个时间对这个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这是个权利义务的安排,是个履行时间。到了8月7号你该发货物,货到以后一周我该付款,合同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他说这个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以后失效,自动失效,本合同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失效。这样一个附的是终期的(合同)。附的就是期限,这个期限到了,效力会终止的,它涉及到效力问题的。所以不要把这个合同里面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安排作为一个附期限的合同,这个不是的。同时,尽管双方在合同当中订立的时候,附了一种条件,但是后来双方在实际执行当中履行的时候,又改变了通过行为把这个条件给放弃了,改变了。这个时候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等于改变了条件,或者放弃了条件。但这个前提是双方,都愿意这样的。

  比如说,有一个合同,一个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到北京长安公证处办理公证至公证之日起生效。这是一个附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公证它就不生效,公证以后才生效。公证是个行为,是个不确定的。双方共同去办公证,然后还约定好了,双方签字之日起十天之内共同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结果十天一到谁都没去提这个事,谁也没有去办公证。但是到了二十天以后,双方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权利的履行时间已经到了。这边就开始让承包方进厂了,承包方也进去了。开始装修了,对这个企业开始进行经营了。经营了过了一年多,这边按照合同交承包金,这边也提供其他的水电这方面的方便,已经开始合作了。后来因为拖欠这个承包金,因为它规定承包经营期限是八年的,这个花了很多钱装修的。结果拖欠承包租金,这个发包方就不想给承包人经营了,想把他赶出去,把合同解除。但又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拖欠承包金,那边有他的理由。你供水,供电,保安没有跟上,他有个抗辩。后来发包方找到了个很好的理由,因为原来这个合同里面说了的。本合同自双方办理公证之日起生效,到现在为止过去的一年多双方都没去办公证,这不是合同就都没生效吗?。他就以这个来说,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还没有生效的,根本就不能履行,都没生效的。是的,这本来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是双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放弃了这样一个附生效条件,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了。所以再以这个来说,双方没有办理公证为由,而主张合同不生效,这种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双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共同以行为表明,改变了双方所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是关于附条件的合同。

  下面分析这个案例当中,王老五他不是的主人。他仅仅是个承租人,可他把牛给处分了。合同法上把这种行为叫做什么呢?叫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上讲“处分”,是讲把这个东西进行赠予、出售、转让。处分行为,通常而言,只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有处分权的人;当然也包括其他的他物权人,比如说像土地使用权人,只有权利人才有权利把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现在是一个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没有处分权的人,可是他占有了他人的财产,这认为合法的他主占有。这很正常的,承租人占有了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占有了寄存人的财产。这就是合法的他主占有,东西不是我的,但是我合法占有它,最终我要还给他的,我不能对它进行处分,我只能占有。有的时候还可以使用,比如租赁合同我还可以使用别人的房子。但是你不能处分,你不能说把它卖掉,把它送给别人,你没这个权利的。但是我现在就这么做了,我就处分了,那怎么办?

  像本案就是这个情况。王老五他不是牛的主人,他不是所有权人,他基于一个租赁合同,合法地占有了这头牛,使用这头牛。可他现在把它处分了。在这个案子当中,王老五跟赵六他们之间订立的牛的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还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了有两种情况之下,这种合同是会有效的。

  第一种情形是我这个处分人处分的时候,我没有处分权,可是事后我获得了处分权。比如说,原来我是租的这头牛,但是后来呢,李老四把这头牛卖给我了,或者送给我了。我获得了处分权,尽管我事先没有处分权,卖这个牛的时候没有处分权。可是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同样视为你这个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它有追溯力的。或者是权利人追认,这个案子当中李老四就是权利人。如果王老五把他的牛卖掉了,他如实地告诉李老四,他说牛我卖了,当时卖了个好价钱。李老四心想那也行,反正我家也还有几头耕牛。你把那个钱给我,他也可以追认,一旦追认这个买卖合同也有效的。

  现在情况是假定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权利人也不进行追认,那怎么办?比如这个案子当中,王老五最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因为李老四没有说把这个牛卖给他,或者送给他,李老四作为权利人他也不进行追认。我喜欢这头牛,像我家里的亲人一样的,我不愿意把它买掉,我不追认。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从合同法的规定的角度来看的话,其实这个时候,这个合同当它不具备这样两项条件的时候,它就不能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它有效的两个条件之一,或者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都不具备,按理说合同不能有效的。既然不能有效,那按理说李老四就可以主张这个牛返还了,就可以要求赵六把这个牛还给他了。因为合同没有生效嘛!但是这样一来的话,他就不利于保护这个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比如说这个案子中的赵六,不利于保护他的利益。我正常地到牛市上去卖头牛,这个牛上边也没有贴标签,是属于谁的。现在王老五牵的这头牛,我当然善意地相信这是王老五的牛。我是善意的,而且我也支付价格的,关键是,支付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我花了两千四百块钱买的,最后说这个东西不是他的,他不能处分。对我也是个损失的。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保护第三人,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怎么保护的问题。为了保护这种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者的利益,在民法上有一项制度,称之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这种情况之下,尽管处分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但是他进行了处分行为。而第三人是善意的,所谓善意就是说,他并不知道他没有处分权,他合理地信赖他,有处分权。然后他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合法地取得的,支付了对价的。然后处分权人,尽管他是没有处分权,可是他的占有权是合法的。他是基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借用合同、承揽合同、代理合同等等,合法地占用了别人的财产,公开地,合法地占有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要保护善意第三者的利益,所以本案当中赵六不负返还义务,他没有义务返还这头牛。到了这个时候,李老四有损失。这头牛按照公平价格应该能够卖到两千四,他才只给了我一千六百块钱。没有关系,你去找王老五要就行了的,你找他要就行了。因为这是他的过错导致你的损失的。那假定比如说现在的正常价能够卖到两千四,结果王老五才一千八给它卖出去了,我还可以说,这个差价你还得赔偿给我。因为本来你就没有权力处分,你现在处分了,给我造成了损失,你都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来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对你的救济,所以法律对你的保护,就保护到这个程度的,但是这个原物你是不能要回来了,已经归第三人了,他的物权变化了。这就是我们讲的这个案子当中所涉及到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它跟合同法密切相关的。

  但是这里有以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补充一点。如果说第三人取得这种财产,它是盗窃物、遗失物、盗赃物。这种情形能不能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这就不行了。一个小偷,偷了一辆自行车,然后卖给张三了。张三确实也不知道他是偷来的,他也确实也支付了一个公平价格。这个时候如果原主人发现了,他是可以请求返还的。所以我们讲动产善意取得有一项前提,就是说这个处分权人,尽管他的处分权法律上是没有权力处分的,他是没有的,可他占有权是合法取得的,他是合法占有,才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注意一下。

  好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涉及到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谢谢大家。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