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二)合同如何成立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尽管你没有写进合同里面去,所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解释里面就有一句话,也是说明这个意思的,就是说,这个售楼广告这些销售广告和相关的宣传资料当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合同价格的确定,视为要约。它也讲这条,有具体确定,那么联系本案来看它应当是具体确定。什么样的广告词广告内容能够纳入合同条款,作为要约,哪些不能,关键就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我们讲的要约的这些条件。

  接下来就是承诺的问题,承诺,光有要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合同,你愿意跟我订合同,你愿意以这样一种条款来跟我订合同,那么我是不是同意,这就是承诺的问题。所谓承诺就是指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全部同意和接受,这样一种意思表示,我们就称之为承诺。所以承诺呢,它也是个法律行为,但是它也是一个单方行为,它是有接到要约一方,受要约方所做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个要约确定了,做出来了,到达了你,现在我再做这个承诺,两个单方的意思表示合在一块,就是一个合意,一个合同就成立了。所以,承诺一旦做出,并且到达要约人,到达对方合同就成立了,所以两个公司双方不见面,也可以通过发传真,发电邮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后达成一项合同的,因为里面有要约有承诺。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项承诺是个有效的承诺,我们所讲承诺,它就符合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受要约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如果是受要约人以外的人所做出的一个同意,那不是一项承诺。比如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说我们现在有什么货,非常具体确定,是个要约。现在问你要不要,乙公司不想要,最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正好到乙公司去洽谈生意,结果看到这个电报了,看到这个要约了,他说你不要,我要,我赶紧给甲公司回一个函,我们马上准备付款,你赶紧准备发货吧,丙公司给我回的函呢。尽管他是表示全部接受,那也不构成一项承诺,因为你不是受要约人,所以当然丙公司可以给甲公司发这么个意思表示,发这么一个传真,那你是一项要约,一定是要约的。那么等于甲公司成了受要约人的地位,它可以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这是第一个条件,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个条件它必须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接受,不能做出改变。如果你对要约的条款做出了一种实质性的改变,那不是一项承诺,我们称之为一项反要约,还是个要约的。比如说我我现在有什么样的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什么规格型号的,内存是多少,什么之类的都有,非常清楚的,然后价格每台6500元。好,乙公司收到这个要约以后,他回了个函以后,你这个一百台电脑都要了,品牌都可以,数量都满足,都需要,但是价格上提出一点,价格能否请贵公司考虑每台下调300元,就加了这么一句话回了个传真。这个时候它就不是一项承诺,因为他对价格这样一个主要条款做出了一种改变,不是表示承诺,所以双方谈判当中,这就是一种磋商的过程,讨价还价的过程。必须等最后一方有一个要约,然后最后一方有一个承诺,我们确定有一个要约有一个承诺,合同才会成立的,否则可能都在处在不断的反要约过程当中的,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二个条件,必须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全部的接受和同意,不能做出实质性修改。

  当然,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修改,比如说就是包装上,包装方式上,这种情形只要他提出来的是一种通常情形的包装方式,不是一种什么特殊的要求,尽管它是增加了一个东西,我们还是理解为它是一项承诺,因为它不是实质性条款。除非要约人在要约里面注明了,承诺不得不对要约的任何条款做出任何改变,已经明确了,这个时候你做出任何一项很细致的改变,那都不是一项承诺。如果你没有这样的约定,要约里面,那么我对一个非实质性条款,无关紧要的提出一个修改,一般还是认为是一项承诺的,但是一般来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价格、报酬、履行方式,像这些主要条款是不能做出改变的,这是第二个条件承诺的。

  承诺的第三个条件,它必须在承诺的有效期限之内做出。比如说要约里面写的很清楚,本次要约有效期是十天,如果你是在承诺的有效期规定之内做出的,由于送达途中他的原因导致了在正常情况之下应当到达而现在没有到达,这个情况怎么办?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于邮途的耽误,在合理期之内没有到达,但是由于邮途的耽误而没有到达的话,这个时候要约人他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表示拒绝接收的,因为你晚了。但是,如果你没有及时通知对方表示不接受这个承诺,这个时候这个承诺是有效的,换句话说,这个时候你要约人还是主动的,你可以不接收,但是你必须立即及时通知对方,告诉你这个承诺迟到的,我不接收,这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不及时表示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这个时候这个承诺是有效的,所以你公司就得注意了。如果对方晚了,假定它是在合理期间之内做出的,只是到达晚的,由于邮途的原因,如果你不想要这个单子了,你不想跟他做这个生意了,你应当及时告诉对方,通知对方。如果你不通知对方,我只要证明我是这个承诺的有效期之内做出的,尽管到达晚了,合同还是成立的,因为你没有及时通知我,你拒绝,这是承诺的三个条件。

  所以,判断一项合同是不是成立了,要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去判断,去判断的。因为总最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以要约承诺对应的,我的要约是这样的,然后你承诺答应了,表示全部同意了,这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就是合同的条款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了。

  这个里面最后一个小问题,我们要来谈一下所谓的意向书,它的效力问题,在实务当中有这种叫做意向书备忘录,预约合同等等这样一些不同的表示方式我们以意向书来表达它。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的,有一个制衣厂与一个毛纺厂他们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写的就是意向书,约定了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羊毛,改良羊毛,90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来验货,并且带款提货。价格呢提货的时候面议,双方签了这么个意向书,后来签了以后,这个制衣厂就一直没理这个事了,毛纺厂就不断催促他,促他来提货,后来他还是没去提货的。后来毛纺厂他就自己把90吨的改良羊毛发运,运到制衣厂,制衣厂说我们没说要对不对,那么你运过来了,那么你只能暂时写搁在仓库里边去吧。我们商量一下要不要这些货,然后在存货期间正好制衣厂生产服装缺了几吨羊毛,它就从这个90吨里面拿出10吨用了,其它80吨没有用的。后来过了几天毛纺厂来了,说你要按我90吨给我付款,然后这边就说我们确定用了10吨,这个10吨我们愿意付款的,但是另外80吨我们不要的,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的。现在毛纺厂根据什么呢,根据意向书,说我们之间有意向书的,你说了要90吨货,意向书备忘录像这种对于我们说在要约过程当中,在要约反要约这个过程当中,还没有进行到一个承诺,它只是意向性的东西,所以通常在实务当中,签意向书的时候,双方可能最后有一条的,最后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叫签订确认书等等之类的为准,都有这么一句话。有的没有写这样的话,就是个备忘录,都有的,备忘录并不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并不成立合同的,它仅仅是双方可能成立合同的一种前奏性的一个工作而已的,应当说备忘录意向书本身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合同的约束力的,它不是个合同的。

  所以在本案当中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当然其中的10吨货制衣厂用了,这就意味着,推定他已经接受,那就是这个10吨货,它是接受了的,这里面有承诺。这个里面我们分解的话,分解成相当于毛纺厂把这个90吨货运到制衣厂所在地的时候它是个要约行为,是不是接货,是不是承诺了,那我来决定的,但是现在你用了10吨货,意味着对这10吨货你是承诺了的,这10吨货已经成为合同,但是另外80吨没有成为合同,这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原则上意向书备忘录预约合同等等这些表达的话,都不能成为合同的。但是,实务当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情况的,双方写的是叫做意向书,但是已经内容具体确定,亲自盖章,有这种情形的,它的名称被称为意向书,备忘录,但虽然内容已经非常具体的确定,甚至约定好了履行的时间,最后双方按照这个开始履行了。这个时候实质上它是合同,本质上不再是意向书,结果当事人非把它表达为意向书,所以关键看它的内容是不是具体确定,我们所谓的意向书它是不确定,不具体的,只是一种我们讲的意向,但是并不排除实务当中有这样特殊情形。尽管当事人称之为意向书,其实已经是一份合同。

  好,这一场的课就到这儿,下一讲我们要讲关于缔约过错的法律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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