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3、4、5、6条规定,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时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5、吸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重点)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立法法》第8、10、11、56、64、65、66、71、72、73条。《宪法》89条
例题1“对于有关( )的事项,即使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A.犯罪和刑罚
B.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C.税收制度
D.金融制度
参考答案:AB
例题2:在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立法解释
B.法的废止
C.法的整理
D.法律公布
答案:D
例题3: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
A.犯罪与刑罚
B.司法制度
C.民事基本法律
D.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答案:C
例题4: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这种立法活动称为( )。(2006年)
A.授权立法
B.委任立法
C.委托立法
D.代理立法
答案:ABC
例题5:对于有关( )的事项,即使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006年)
A.海关制度
B.财政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司法制度
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