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了解国家赔偿法广、狭义之分。
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特定;
2、赔偿范围特定;
3、赔偿方式和标准制定;
4、赔偿程序多元。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判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损害结果要件;
4、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和结构
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掌握《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五条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