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从其性质划分,大体分为四类:
1、申诫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
3、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立法机关及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 活动。
从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现状看,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以下几种:
1、行政主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