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征
(1)从形式上看,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具有权责统一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3个: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该原则在结构上包括遵守现行法律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
具体包括: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三、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第三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四、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单方性。第二,强制性。第三,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2、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2、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4、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重大变化;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