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刑罚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2008年综合法律知识复习重点详解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例题.构成普通累犯的条件包括( )。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D.连续不断的同种犯罪
  答案 ABC
  2、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4、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 缓刑考验期
  3、撤消缓刑的条件
  掌握《刑法》重点法条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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