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2.5:国家机构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2页

三、国家机构的组成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
  第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即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即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民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五,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第二,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决定除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外的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行使国家监督权。
  第五,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六,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4.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审判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检察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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