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3.3: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2页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地域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四)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涉及三方面的内容: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予以何种程度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
  (2)有效制止危害原则。
  (3)教育改正原则。
  (三)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适用
  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效为2年。
  (2)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原则上从违法行为发生之13起计算。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规定追溯时效的单行法律有两个: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6个月;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的5年(但税款追缴没有时限,即何时发现,何时可责令补税,只是不能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一,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第二,属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特点
  第一,它适用于除简易程序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第二,实行办案调查人员和处罚决定人员相分离制度;第三,当事人可以较全面地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
  2.立案
  3.行政调查与检查
  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某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4.听证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第一,行政机关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
  第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上,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对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机关返还。
  除经申请或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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