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4页


  新编《设计和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下称EPC)用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这种方式的条件与要求是:(1)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程度的确定性,(2)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少。EPC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与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格式三部分组成。其通用条件共20条166款,其通用条件第3条、第5条、第12条与新编《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有明显不同,分别是:“3、雇主的管理,3.1雇主代表,3.2其他雇主人员,3.3委托人员,3.4指示,3.5确定”。“5、设计,5.1设计义务一搬要求,5.2承包商文件,5.3承包商的承诺,5.4技术标准和法规,5.5培训,5.6竣工文件,5.7操作和维修手册,5.8设计错误”。“12、竣工的试验,12.1竣工和的试验的程序,12.2延误的试验,12.3重新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其第10条与之比较也少了“需要复原的地表”。其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与专用条件相对应,也是20条。其第三部分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是通用、一致的。与新编EPC相对应的是1995年版FIDIC《设计—建设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文件》(即橙皮书),该书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20条共150款,并附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合同当事人应用时必须在区分二种不同版本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新编《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简明合同格式》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式工程项目,特别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收集/这种合同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其由协议书、通用条件、裁决规则、指南注释四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条件15条52款。《简明合同格式》一般不用任何专用条件即能满足使用要求,如项目要求对通用条款修改,或在合同中增加新的规定,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应在专用条件标题下另行列出。《简明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是由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协议书由报价、接受、附录三部分组成,通用条件15条分别是:1、一般规定[1.1定义,1.2解释,1.3文件优先次序,1.4法律,1.5通信交流,1.6法定义务];2、雇主[2.1现场的提供,2.2许可和执照,2.3雇主的指示,2.4批准];3、雇主代表[3.1受权人,3.2雇主代表];4、承包商[4.1一般义务,4.2承包商代表,4.3分包,4.4履约担保];5、由承包商设计[5.1承包商的设计,5.2设计的职责];6、雇主的职责[6.1雇主的职责];7、竣工时间[7.1工程的实施,7.2进度计划,7.3工期的延长,7.4延迟竣工];8、接受[8.1竣工,8.2接受通知];9、修补缺陷[9.1修补缺陷,9.2除去覆盖和试验];10、变更和索赔[10.1变更权,10.2变更的估价,10.3提早通知,10.4索赔权,10.5变更和索赔程序];11、合同价格和付款[11.1工程和估价,11.2月报表,11.3期中付款,11.4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5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6最终付款,11.7货币,11.8延误的付款];12、违约[12.1承包商违约,12.2雇主违约,12.3无力偿债,12.4终止时的付款];13、风险和职责[13.1承包商的工程商管,13.2不可抗力];14、保险[14.1保险范围,14.2约定,14.3未办理保险];15、争端的解决[15.1裁决,15.2表示不满的通知,15.3仲裁]。其第三部分裁决规则由总则、裁决员的任命、任命条款、报酬与获得裁决员决定的程序五个方面共23条构成并附裁决员协议书,其第四部分为指南注释,非合同组成部分(略)。
  综上,合同当事人在明确新编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之间的异同之处,又要区分新编FIDIC版本与旧版本之间的区别,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选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
  (二)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政府机关已编在用的FIDIC合同的选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探索推行FIDIC合同模式,第一批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即1986年陕西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项目(西—三公路)、第二批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都采用了第3版FIDIC合同条件,此后,济—青高速、成—渝高速等第三批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条件。//收集/中国财政部于80年代向世界银行提出编写符合中国国情的FIDIC条款的报告得到该行的批准,1990年6月,由财政部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与招标文件范本》(中文版国内招标使用的44条,英文版国际招标的78条),并用作杭—甬高速、深—汕高速等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交通部于1992年、1995年分别组织专家编写《公路国际招标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再版),在国际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条款采用第4版FIDIC合同条件,2003年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了修订。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推荐新编FIDIC合同条件比以往旧版FIDIC合同条件具有显著的优点与实质性的进步,但是,中国政府机关经世界银行批准编写并使用的FIDIC合同范本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它的实用性、优越性,当事人根据工程状况选择使用由我国政府机关修订的FIDIC合同条件的版本。因为应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应用过程中它本身也需要修改。
  (三)不同的项目工程投资主体应选择相应的FIDIC合同格式
  如今,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模式很多,笔者以为概括起来致有五:自营内部管理模式,BOT模式,项目总承包形式,项目管理模式,FIDIC模式。
  FIDIC模式或合同形式又有四种,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项目工程应当选择相应的FIDIC合同形式,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对此类工程应当选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之一《施工合同条件》;关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设或工程的设计与设备,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应使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在项目的工期,投资最终价格确定的交钥匙工程,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最终提供一个配备完整设施的工程应选用新编《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工程,或投资较但工程简单、重复或工期较短的,应当选择使用《简明合同格式》。
  不同投资主体对合同形式的选择。业主为中国法人(含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的企业)的项目,工程在中国境外,或虽在境内但雇主与承包商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境外的外国法人,项目工程进行国际招标的,合同当事人除按工程性质或状况选择相应的FIDIC合同条件外,另应对所适用该合同形式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进行修改、确认与补充,如法律适用,争端(DAB)与仲裁(管辖)等作出选择与约定。
  (四)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与BOT的区别、选择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发包人、投资主体(业主)一般分别为代表各级政府的主管机关,项目类型一般为市政与基础设施工程,方式往往通过特许权协议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中标人与其签订特许权协议即BOT合同,由中标的项目持有人作为BOT项目运作的投资(融资、贷款)人,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BOT项目建设,用建成的BOT项目的经营收入(在BOT特许协议约定范围内)偿付项目投资投资人按照约定取得投资回报。笔者在撰写的《中国民营BOT特许权协议项目运作》一文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
  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中的EPC方式的使用,其范围与特点在上文已经作了详细的论述,故当事人在选择使用EPC合同条件时应区别于BOT,准确选择使用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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