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4页


  二、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适用
  FIDIC“原产地”为有着几百年商品经济的英、法等欧洲国家,数百年来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孕育并产生了菲迪克组织与FIDIC合同条件以及与之共生的咨询工程师;产生了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制,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多年来菲迪克组织不断完善和规范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立公正的施工制度,//收集/八十多年的实践使FIDIC合同条件在世界建筑市场领域中日趋完善,并作为世界公认的国际惯例被缔约国广为接受。中国改革开放、实行商品经济几十年,是正在“奔小康”的发展中国家,如现阶段我国的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原封不动的套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必然产生一定困难,笔者2001年为江苏某开发商订立并实际履行的数亿元FIDIC合同条件就是对原合同经过修改后而实施的。中国财政部编写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与招标文件范本》也是对原有版本的修改。实践证明并验证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修改使用FIDIC合同条件是正确的。
  菲迪克在组织新编FIDIC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的前言中都分别提出:“虽然有许多条款可以通用,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特定合同的有关情况,作必要的改变……”。可以说,这是菲迪克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关于修改的授权,也是FIDIC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当事人对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指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补充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管理条款、经济条款、技术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的修改。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例:关于权利与义务条款:1、一般条款(1.7~1.14款),2、雇主,3、工程师,4、承包商,10、雇主的接受,15、雇主的终止,16、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7、风险与职责;关于经济条款:13、变更与调整,14、合同价和付款,18、保证;关于管理条款:6、员工,8、开工延误和暂停,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和仲裁;关于技术条款: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12、测量和评估;关于法律适用:1.4、法律和语言,1.1.6.5、法律。从纯法律意义上说,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即合同的主要条款表现为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当时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商定,委托或者聘请晓通工程专业的律师担任业主或项目工程法律顾问,进行合同修改是合适人选之一。
  在中国境内从事招标的FIDIC合同,其通用条款的修改可以参考的格式合同是我国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参与该合同的起草与修订中获知,该合同语词定义、通用条款与协议条款的设定,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框架范围内,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吸纳中国高等专业院校专家学者多年研究的合同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一线工程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实践经验,经过几次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修改,最终定稿,成为我国目前建筑工程建设中广泛使用的权威性很强的格式合同。笔者担任投资数十亿元的南京奥林匹克体育场项目,南京新图书馆项目法律顾问期间量应用的就是该格式合同。当事人对新编FIDIC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可以从GB—1999—201格式合同中吸收、借鉴通用条款精神用于FIDIC合同条件中去。同时要参照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合同所适用的工程专业的有关规范,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修改后FIDIC合同条件的形式,程序与方法。过去在应用FIDIC合同条件方面基本做法:一、直接使用FIDIC合同条件;二、修改通用条款适合我国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三、修改标书与合同条款适合固定的合同总价适用FIDIC合同条件;四、业主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参照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进行管理等。完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理采用第一种方法的较少,取而代之的是将项目委托给项目管理公司运作的现在有所增加,例如南京国际商城建设项目。但应用新编FIDIC合同条件方法与以往旧版FIDIC合同条件相比都是基本相同的://收集/1、选择工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2、按照《招标程序》竞标确定承包商与施工合同条件;3、承包商办理保函等相关手续文件并经业主批准;4、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5、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所需的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6、第一次工地会议;7、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业主移交现场;8、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或设计,工程师进行日常管理工作;9、工程师据承包商申请进行竣工验收;10、承包商申请移交工程,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业主接受工程归还部分保留金;11、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结算资料),工程师签发证书;1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补缺并承担缺陷责任,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13、业主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14、承包商提出最终结算报表;15、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
  三、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适用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与选择。如《施工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6.5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洲)的法律条例,结合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1.4法律和语言,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等等。当事人明确规定所应用的FIDIC合同适用法律必须在投标书附录中明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合同法》第269条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归并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中。《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据上述规定FIDIC合同条件在法律适用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工程相关的实体法如:合同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安全法、防震减灾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收集/价格法以及勘探、设计、监理、建筑规范与取费标准等一系列部颁规章、地方人通过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
  法律适用还应包括程序法:仲裁法、民诉法、招投标法、菲迪克《招标程序》等,业主(雇主)就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相关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的部颁规章之一。
  此外,全国人、最高检、最高法颁布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方面。当事人不仅约定了法律的适用而且要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或者选择性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例如,不可抗力,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合同法、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GB—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均存在着差别;“非典”即SARS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上述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时为了省事以“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一句话概括之,但有的需要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约定的一种原则,但当事人在FIDIC合同中使用该原则时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国家计委3号令以及联合发布的30号令对项目招投标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重建设项目工程对参建各方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工程分包、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合同的订立如果采用FIDIC形式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形式之一。//收集/当FIDIC合同具备涉外合同条件时,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法律适用作出约定,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新编FIDIC通用条件在1.1.6条款中、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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