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09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以下简称《考试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9〕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含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条件,获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全市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筹管理,分步实施。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务、阅卷、发放成绩证明等,并于5 月11日前将考试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制定方案,有关区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和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试程序
    (一)审查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3月3日—8日。
    2.报名地点: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南院(文艺南路194号),联系电话:87274558。
    3.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收取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费。
    (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根据《考试办法》,对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由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具体事宜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另行通知。
    2.考试时间: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体检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以及免试人员,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体检合格人员,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2.专业技能考试前,缴纳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3.考试时间:2009年7月1日—5日
    六、证书发放    
    符合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体检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经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通过,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备案编号后,核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省教育厅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考试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经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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