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考试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信访工作

发布时间:2011-07-27 共2页

  信访工作
  1.信访工作的类型
  1) 来信的类型
  (1) 反映个人的看法和意愿。
  任何单位、机构的工作与管理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当这些行为触及一些单位和人的利益,或不符合一些单位和人意愿的时候,他们就会通过书信的方式向政府反映情况,把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来,以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这类书信有针对某一机构的,有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的,也有针对个人的。一般来说,内容比较丰富,涉及的面也非常广泛。
  (2) 检举揭发。
  对社会上一些错误的、违法的,甚至是阴暗的、丑恶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揭发,是群众来信中常见的一种形式。由于这些来信是以写信者个人的看法和标准衡量而得出的结论,因此,在处理时一定要非常谨慎,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后方可得出结论;有的还需交纪检、公安、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这种来信又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二是诬告、陷害或挑拨离间,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三是道听途说,不负责任,缺乏事实根据。
  (3) 要求落实政策或解决某些问题。
  当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或涉及自己利益的某一项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反映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类来信比较多,重复率比较高,可能会反复来信,直到反映的问题有一个满意的结果。这种来信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来信反映问题,应该给予解决的某一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或遇到了困难,希望政府帮助解决;二是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企图“瞒天过海”,通过信访的形式达到个人的目的。
  一般来信的内容涵盖的面比较广,上述3种类型不能完全包括,如有请示的、查询的、提建议的等,需要人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实践和研究。
  2) 来访的类型
  (1) 文明平静型。
  这类上访者多有一定的知识和涵养,或要解决的问题不紧迫,或与本身关系不紧,还有的来访者是了解情况、咨询政策。
  (2) 感情冲动型。
  由于这类上访者反映的问题触及到切身利益,因此感情反映强烈,言辞激烈尖刻、质问责问不断;有的拍桌瞪眼,大发脾气,大吵大闹;有的自觉委屈冤枉,大哭大闹,寻死觅活;有的甚至要冲进机关或领导办公室。
  (3) 反复纠缠型。
  这类上访者多为历史、人事、政治等复杂因素所致,所反映的问题,经过多次调查处理未能得出比较符合客观的结论,或未全面落实和兑现;或是要求过高,超出政策允许范围,又不愿放弃个人意愿;或胡搅蛮缠,想通过反复上访和纠缠捞取好处。
  (4) 集体上访型。
  这类上访者一般在3人以上,有时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上访的内容是统一的,属于一个团体的共同的利益,有的有推选出的代表,有的没有代表,你一言,我一语,吵吵嚷嚷。
  2.信访工作的处理方法
  1) 一般来信的处理
  (1) 转办。
  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按分级归口的原则,转交下一级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一封来信提出几个问题或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按主要问题的责任单位转办。如几个问题都很重要,应将来信复印后分别转办。转办信由秘书部门负责汇总,标明件数,并在3日内转出。
  (2) 函转。
  对来信内容和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将来信摘录,给主管领导审定后以信函的形式附原信转下级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但不要求办理结果。
  (3) 直送。
  对领导私人交往信件和知名人士来信,以及内容比较重要、文字简朴、书写清楚的来信,直接呈送领导。
  (4) 批转。
  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且表述清楚或内容不易扩散的来信,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批示,直接转送下一级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5) 摘报。
  来信文字较长或表达条理不太清楚,但内容重要的来信,摘录整理来信要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呈报主要领导。
  (6) 自处。
  对于领导交办或需要直接处理的来信,办信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协调解决问题并答复来信人。
  (7) 不处。
  没有办理意义的来信。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的来信;来信人和反映对象都没有姓名、单位和住址,且内容无从查处的来信;有关单位做过恰当处理并做出明确答复的来信;没有实质内容的来信,对于这些来信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保存。
  2) 一般来访的处理
  (1) 接待。
  凡是来访都要热情接待,主动问好让座,问清来访者的单位、姓名和事由。
  (2) 登记。
  对来访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来访次数进行详细的登记,同时记清来访的时间、来访人数、问题的性质。
  (3) 接洽。
  这是接待来访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有7项工作: 集中精力倾听来访人的陈述;尽可能详细地做好记录;为弄清问题进行必要的询问;明确告知来访人要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向来访人确认所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征求来访人对记录的意见;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告知来访人对其反映情况的处理程序。
  (4) 处理。
  对来访人反映情况的处理要符合政策、坚持原则、按照程序、遵守制度,其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对来访人提出的询问或其他比较简单明了的问题,自己能当即答复解决的,应予以答复解决。
  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应该由所在地领导和单位处理的,可通过电话向有关单位进行初步核对弄清有关情况,酌情处理。
  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要摘录来访要点,呈送主要领导批办和阅知。
  对来访人要求合理、政策允许、应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可交办或直接调查,查明情况后,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对来访人留下的申诉材料,需要转办的,应及时转办,有关身份证明或其他证件,看后要退还来访人,必要时可将来访人的有关证件复制一份留下,以便处理问题时参考。
  (5) 立案。
  对来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应根据立案标准立案查处。
  (6) 回访。
  回访就是受理来访问题的部门去拜访来访者。回访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了结案件的过程。回访的重复一般应放在问题已恰当处理而本人思想不通的人身上,以便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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