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城市规划实务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案例4

示意图①~⑦点对应的该站内容:

(1)长途客车进站口①

(2)长途客车到达区③

(3)到达旅客出站口⑤

(4)长途客车发车区④

(5)长途客车出站口②

(6)城市送客车辆下客处⑦

(7)城市送客车辆上客处⑥

案例5

城市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住户认为新建的车棚侵犯他们采光、通风、通行的基本合法权益,而自行车棚压地下管线,又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人民法院可以责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车棚建设进行立案调查。最初物业管理部门在提出建车棚的申请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对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与城市设施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规划许可证,显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被告由物业管理部门变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原批准的许可证的决定,并责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此事,并限期拆除自行车棚。

案例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该公司虽已取得“一书一证”,但尚缺“一证”,属于修建手续不全,该工程仍属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进行立案调查,并处以一定罚款。交纳罚款后,仍需持有关证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另外,该工程建设虽修建手续不全,但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因此不需限期拆除已建部分。该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罚显得过重,应及时给予纠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7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1)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

(2)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向国家交有关税费,这份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4)对于上述事件的处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擅自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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