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寻找安全与效率的平衡点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安全,与速度无关?
    结束这场“游戏”的办法就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即合理限速,但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相关法规已经对高速公路限速做出了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 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 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法规中的最高限速1 20公里/小时,是结合了技术原因及国际惯例综合考虑的。有关专家解释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人、车,路、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驾驶员为例,其视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是影响驾驶安全最重要的三个要素。据科学测试,车速72公里/小时,正常为1.2的视力将下降到O.7,车速100公里/小时,人的视野仅为45度。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即从发现物体,做出判断到采取行动,约2.5秒。依此计算,以1 20公里时速行驶的车辆,其反应距离仅为83米,这还不算车辆制动,惯性滑行等因素。可以说,时速超过1 20公里的车辆将极有可能失去控制。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除了德|考试|大|国外多数国家都有高速限速。意大利限速在1 50公里/时,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家限速1 30公里/时,而像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大部分国家限速在1 20公里/时。至于英国、瑞典、波兰 等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都只有1 1 O公里/小时,日本、荷兰、美国等国家的限速更低,都在100公里/小时甚至更低。可见,我国现行的限速标准在国际上是最为普遍的。
    事实上,在可控时速范围内,安全与速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研究表明,速度和事故数量之间是一个u型关系,也就是说,当实际行车速度与路面平均速度差值较大时,无论大于或者小于,事故数量都呈增加趋势。也就是说,并不是限速越低就越安全,限速过低反而可能造成事故率上升。当前,限制最低时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日,天津市交管部门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进行了低速限制,违反最低限速规定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限速之外,我们可以做到更多多数人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除了“一刀切”的限速,是否还有其他办法能够兼顾行车安全和通行效率。速度本身并不是安全的最大敌人,我们首要面对的,也是最重要的,仍然是提高安全意识,改善驾驶习惯,以及完善道路安全设计、安全保障设施等基础性工作。
    同时,有关部门也在积极的寻求更具人性化的限速方式。比如分路段、分车型、分车道限速。近两年来,某些高速公路,比如山东、北京、安徽等省市的部分高速公路对此进行了很多有益尝试,某些做法也逐渐得到认可和大规模推广。
    最新报道称,四川省高速公路将从9月份开始陆续施行车类分道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为1 20公里。四川省规定,同方向2车道以及同方向3车道,“小客车道”的限速均为1 20~100公里/小时。同方向2车道的右侧车道为“客货车道”,限速在100——60公里/小时。同方向3车道的中间车道限速为100——80公里/小时,右侧车道限速为100——60公里/小时。此外,大中型客车,各类货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还有某些高速公路把限速牌更换成提示牌,即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和“建议时速”,把更多行车权益交还驾驶员。
    也有人提出,当因为安全原因而必须强制限速的情况下,高速公路部门应该适当减免通行费以补偿道路使用者的损失。
    也许,实现围绕着高速公路各方利益的均衡,才是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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