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四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2页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四

  3.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1)委托监理;

  (2)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3)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建设工程监理程序;

  (5)工程监理企业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4.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十三)项目法人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十四)《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

  (1)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应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6)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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