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2页
(十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定性规定: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