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定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发某些复议请求的。(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支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下放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3)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作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依照条例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1.行政复议管辖原则
(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机制,便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2)坚持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特殊争议标的案件,应当由专门复议机构或特定复议机关管辖;
(4)行政复议管辖,应做到就近、便民,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参加复议。
2.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条例》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