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最后由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此外,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和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1)申请人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二阶段。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2.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如果复议申请书还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足的,应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任其受理或者答复。该条例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是10日内。
(2)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是7日内。
(3)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的期限为10日,并规定,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3.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决定期限履行。(4)决定撤销、变更。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1)《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