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三)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4页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本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学是权利学,民法学尤其如此。民事权利与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息息相关,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确认并保障人们享有某种利益和实现该种利益行为的限度与范围。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 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兼具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不能单纯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 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护。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觉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在现代社会,法律趋于完备,国家组织也已规范化、制度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象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 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但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这种义务通常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 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性质上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是为了确保民事义务得到履行而设置的措施,是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必然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财产责任的性质,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等。这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所决定的。我国民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其中尤以财产关系为重,这就决定了必须用财产性质的方法来调整。但是我们也不排除在民事责任中还有一部分属于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的范罔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补偿性和复原性。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损害的范围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在于使受害人恢复原状,受害人有多大的损害,违法行为人就应负多大的责任。但是受害人不得通过民事责任制度谋得不当的利益。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一划分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 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属于财产责任方式。非财产责任,是指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责任,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 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  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则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  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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