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5.3.3.(熟悉)筹资质押
(1)筹资质押的定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在建设项目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价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筹资质押的范围
1)动产质押的范围。动产是“不动产”的对称。能自由移动而不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都称为动产。或者说,不动产以外的物都称为动产。如金钱、粮食、船舶、设备、商品等动产都可以质押。
2)权利质押的范围。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筹资质押运用
1)建设项目业主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法处置,优先受偿。
2)建设项目业主或者第三人将其资金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资金优先受偿。
3)建设项目业主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或者自来水收益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行使收益权收入的资金优先受偿。
4)建设项目业主以公司债券、票据、存款单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处置,优先受偿。
5)股份公司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处置,优先受偿。
6)建设项目业主以账户质押。
借款人收入账户必须开立在贷款银行,银行有权对账户内的资金监管;建立偿债资金专门账户;款人如果还款违约,银行有权从借款人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