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掌握) 
  政府监督是从社会和公众安全的角度对建设项目质量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 
  (1)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能 
  1)监督建设项目各参与方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其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各项制度的规定;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实施质量,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专业设备等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质量,尤其要加强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消防、环保等设施的质量监督。 
  (2)政府监督的实施 
  地方政府和行业所属的质量监督站是受政府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其主要工 作内容如下: 
  1)开工前质量监督。包括对各参与方的资质核查,以及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3)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参加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和竣工验收会议,编写单位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6.4.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掌握) 
  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设备供应、建筑安装参与各方自行检查评定质量的基础上, 由各相关方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的书面形式对建设项目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 
  验收准则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工业性建设项目还执行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检验批验收: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 
  质量经抽检合格;其中,对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检验结 
  果必须100%符合要求。 
  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完整。 
  检验批由业主方(包括监理方)技术负责人组织,并按规定程序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 一般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合格; 
  而且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项工程由业主方(包括监理方)技术负责人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一般按专业性质或建筑部位划分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由业主方(包括监理方)负责人组织施工方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质量验收。勘察设计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的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承包方、设计方、监理方负责人进行的。 
  6.4.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熟悉) 
  质量记录是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 且是质量管理决策和质量管理结果的重要依据。 
  (1)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的要求 
  1)真实性: 
  2)及时性: 
  3)完整性: 
  4)全员参与: 
  (2)质量数据是决策的基础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强调了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1)质量数据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 
  2)质量数据为项目提供质量保证。是企业信誉的表现,提供信任。 
  3)质量数据提供质量改进的依据。发现改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采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