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诸多招标单位不懂法定建设程序,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的“三边”工程,给工程质量留下严重隐患。
(二)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上存在某种“默契”
既有工程付款方式苛刻、建材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也有投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方案带有倾向性、排斥性,有些招标投标单位私下接触,甚至为已完工或近完工工程项目补办招标手续,为违规项目披上合法的外衣。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腐败案件多属此列。
(三)监理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据了解,现在个别地方经招标的监理费率最低已达到3‰,这里固有僧多粥少的原因存在,但更多的是监理公司给付监理工程师的工资太低,加之个别监理工程师不讲职业道德、降低做人原则,甚至部分管理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将自身的监理职责置之脑后。有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怪现象,根本无法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四)招投标还不规范
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和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达到招标方、投标方双赢的目的,而有的招标人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规律,一味追求低价中标,迫使投标人让利垫资;个别项目标底编制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或多算现象;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定,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达到小招标大结算的目的;严重扭曲招投标真正意义,给日后的合同履约留下了隐患。
(五)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工程担保制度仍需加强
早在几年前,建设部开始了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立和推广,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致使少数地方担保制度没有完全建立信用体系,导致工程监管出现缺位、失位。七部委30号令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而目前的情况是: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而自身却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双向担保变成了单向担保,完全扭曲了工程担保的实际意义,由于招标人没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所以在工程付款时便为所欲为,工程款拖欠,造成了中标人垫资承包或工程停工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六)施工合同订立还不严密
招标人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了解不细,造成对工程变更及结算、双方的责任义务、工程分包、材料暂定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问题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给以后双方履约带来不便。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思想要重视,认识要提高
招标活动不仅要确定一支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一个合理的价格,更重要的是签订一份严谨合同,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认真履行合同,能使招投标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尊重,能够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只要招投标双方思想高度重视,认识上与法保持一致,行为上遵纪守法,中标后的履约管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招投标双方不熟悉法律法规有着直接关系,作为招标人应加强对法定建设程序的学习了解,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按规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要细化对工程市场担保的监管,提出具体措施,规范担保行为,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要加大对担保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建立工程担保活动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对特殊项目加大履约保证金数额,发挥市场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为中标后的履约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