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工程合同纠纷都会涉及造价鉴定。相对而言,由于法官精通法律而稍逊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同样造价师精通造价专业而稍逊法律专业背景,往往会发生对签证等证据材料认定发生冲突。虽然这种冲突既有积极,也有消极的,但无论何种冲突都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该文分析了两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并从三个方面探索解决途径。
证据认定冲突的司法案例
笔者曾代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脚手架分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元月,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总包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用及外脚手架搭设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承建总包公司某某花苑8、9两栋主体工程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同时约定该工程封顶时,总包公司应付给劳务公司百分之五十款项。2003年6月,两幢建设工程封顶,总包公司仅支付劳务工人的生活费及钢管、扣件等材料部分租赁费。2003年6月28日,总包公司项目部与劳务公司之间,因拖欠工程款发生殴打,造成劳务公司负责人轻伤。之后,总包公司将劳务公司所有施工人员驱除施工现场,另行组织第三方进场,继续使用劳务公司自备和租赁的钢管和扣件等材料。
该工程结束后,总包公司将部分钢管和扣件返还给案外人租赁公司,劳务公司自备和租赁的钢管四万多米和扣件约两万个等材料,不知去向。
劳务公司遂将总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材料及租金损失。因无法确认当时施工现场劳务公司自备及租赁的钢管和扣件数量,法院委托审价公司鉴定劳务公司现场钢管和扣件数量、价值以及租金损失。
毫无疑问,法律规定只有案件审理的法官才具有认定案件证据的权利,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只能就工程质量、造价等工程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两权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影响了判决的公正。
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冲突表现
工程造价鉴定涉及许多专业知识,而这些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可能并不具备;但是,工程造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又涉及案件对证据的判断和采信,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而这些知识和经验,工程造价人员也未必精通;同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本身也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所以,两权冲突是必然不可避免的,研究和分析它们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于造价鉴定的两权冲突,表现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个方面。
所谓积极冲突,是指造价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去伪存真的判断、识别及采用,结果导致对某些证据材料,造价鉴定人员认为应该采用,而审判人员认为不能采用;或者对某些证据材料,造价鉴定人员认为不能采用,而审判人员认为应该采用。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造价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不去主动采取去伪存真的判断、识别及采用,而是完全消极地依赖对方的判断。造价鉴定人员要求审判人员明确告知送审材料哪些可以采用,哪些不可以采用,完全机械地依据审判人员的意见进行鉴定,而失去工程专业知识的判断;或者审判人员将全部送审材料转交后,任凭造价鉴定人员决定采信哪些材料,鉴定报告出来后,判决书直接引用鉴定结论,将证据的认定采信责任交给非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