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鉴定权和审判权冲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都会导致鉴定报告有失公正,从而影响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和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有书证,也有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有证据原件,也有证据复印件。法院没有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没有组织进行质证,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全部移交给上海某工程造价公司。鉴定人员多次约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但因双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鉴定人员无法判断哪些证据材料可以采用,哪些证据材料不能采用。鉴定人员私下让笔者与审判法官沟通,让法院确认哪些材料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实际上也就是对证据的审查问题,鉴定人员想把对工程造价证据的审查、采信权利交给法官处理。但是,法官的答复很简单,让鉴定人员自己判断,该认定就认定,不该认定就不要认定。审判法官又把对证据的审查、采信权利推给鉴定人员。这种两权消极冲突,导致鉴定人员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不能向法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在当事人无数次催逼后,无奈之下,出具一份《鉴定报告》,该报告对多处事实表述为“假如”,鉴定结论为:原告遗留在建筑工地并被被告占有使用的建材价值为人民币40万元,累计租金损失为人民币110万元。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三年。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采信《鉴定报告》的结论,而是根据法律“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原告自备建材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租金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西方法律谚语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该案如果法院的判决采信了鉴定报告,则还能体现工程鉴定的价值和意义;可是历经将近两年的造价鉴定过程,法院并没有采信该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的价值和意义又如何体现?该案中的两权消极冲突,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限和司法效率,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员不信任,对人民法院不满意,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解决两权冲突的模式和方法
  首先,必须确定审判人员对送审证据和材料的认定责任和权利。
  审判人员主导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制作法律文书,是处理整个案件的裁判者、驾驭者,负有对案件所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而鉴定人员仅仅只能就专业技术问题协助审判人员完成证据固定,整个鉴定过程只是审判过程的一个环节。
  其次,审判人员必须对送审材料组织质证,将质证后的证据提交鉴定机构鉴定。
  既然需要对案件进行鉴定,必然双方争议很大,双方也必然会提供很多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有符合要求的,也有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该在送审前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时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前来旁听,甚至询问。这些材料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和审判经验,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判断和认定。然后将这些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根据这些证据作出《鉴定报告》,既提高了《鉴定报告》的质量,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再次,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仍有疑惑,审判人员应该再次组织质证,给予明示。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每件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在分析、研究证据材料时,认识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如果再次出现疑惑情形,审判人员应该再次组织质证,要让所有的疑惑不解、含糊模糊的事实水落石出。磨刀不误砍柴功,审判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辛苦必定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审判人员在这些环节不下功夫,任由鉴定人员自作主张或者折腾,不仅鉴定报告质量不高,不能以理服人,不能案结事了,更有可能双方不服,造成案件双方上诉或者缠诉、上访等行为,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如果人民法院政策研究部门能够调研制定有关厘清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的操作规则,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能,各司其职,从程序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报告》的科学、公正、合理,法院判决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既能提高判决书的质量,也能够节约优先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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