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2、规范政府核准制(熟悉)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1)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政府对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3、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实施指导和监督。
4、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
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
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5、鼓励社会投资(熟悉)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6、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