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0页

  提出问题

  概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

  分析问题

  从罢黜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到问责密云灯会踩踏等事件,表明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已付诸实践。不少专家指出,问责政府领导干部不能只是“风暴”,当前的问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实施《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在这方面带了好头。重庆市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第一次将问责制上升为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是在问责制度方面一次突破性的探索,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也有着深远意义。

  问责制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必须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它凸现了一种理念,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到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追究。“非典”事件以来,从免职、撤职到引咎辞职的变化,不仅是政府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觉和勇气,也是一种为官的职业道德,体现出官员责任理念的转变。

  写作范本

  问责制度的建立不是最终目的。问责理念的最终形成,问责体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

  ①问责主体归位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行政问责应该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前面已经介绍过。官员问责的主体不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政府更应向人民群众负责。虽然根据重庆市出台的《办法》对问责程序的规定,市长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的曝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各方的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但现在的一些案件中以及各地问责办法中,问责主体也只是人民政府,民众实际上没有直接质询官员的权利和条件。各级政府应为群众表达意见和直接质询政府官员提供畅通的渠道,同时加强立法监督和其他异体监督,将政府及主要官员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建设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同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消除我国公民所具有的惰性和对待政治的冷漠态度,使他们关心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样才能把政府官员的问题积极地反映出来,为官员责任制度的实施提供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

  ②问责制呼唤阳光政府。对人民负责,必须让人民知道政府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官员行为的公开和透明是问责制实施的一种重要信息保障。只有公开行政、透明行政,才能使政府官员的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监督,才能使公民或其他监督部门根据各种情况来判断这种后果是否由官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引起,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官员的责任进行追究。“非典”前期对各种数字信息的隐瞒,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也不利于对病情的控制。而在密云踩踏事故发生后,官方媒体在第一时间对具体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恰恰成为平息传言、稳定社会的一个良方。与重庆市行政首长问责制同一天施行的,还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等,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使问责能真正落到实处。

  ③完善责任体系。以往政府对官员的责任追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只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问责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追究,同时实现了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当然,有效的问责和责任追究还需要法律进一步的完善和各级政府官员责任意识的转变。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追究行政责任,回避追究法律责任。有些学者呼吁对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追究不应停留在行政层面,还应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④问责制需要配套制度措施的完善。问责是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逝者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已无法挽回。“非典”和密云事故以来,北京市的应急机制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在重大节日,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控制热闹景点的人数和车辆,不定期地进行防止事故的演练,制定了周密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问责不是唯一的目的,也不是最终的目的。在生产建设中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操作,在管理活动中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应急管理的理论研究,完善预防机制,才是防患于未然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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