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共5页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的办法进行。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后,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并组织管理。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正高会评审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冠名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会计师待遇(按教授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