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5页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均可报名。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或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方可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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