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5页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者;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评审办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者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自治区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申报者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考试与评审费用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的论文代表作(著作),需送3位正高级财会专家进行论文(论著)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之一。委托鉴定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门户网站和内蒙古会计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和论著都是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以及在高等院校从事会计工作及会计研究工作。

  (二)转系列人员的会计教学、研究工作的资历视同会计实务和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

  (四)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学历(学位)、资历、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等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均按实际周年来掌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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